31 單選
依一般稅額規定計稅之營業人,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其申報扣抵期間,最長以多久為限?
- A3年
- B5年
- C7年
- D10 年
正解 D — 10 年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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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而未在當期申報扣抵時,還能往後遞延多長的期間申報扣抵。
正解理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條第三項並將進項稅額界定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進項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並非就此失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得延至以後期間申報扣抵,但最遲應於申報扣抵當期之前十年內為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三年並非進項憑證遞延申報扣抵之期限,也不是營業稅任何一種申報期間。
- B五年是核課期間常見的年限,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期間分屬兩件事。
- C七年同屬核課期間的另一種年限,與進項憑證能扣抵到什麼時候無關。
- D正確,進項憑證遞延申報扣抵以十年為最長期限,逾此期間即不得再據以扣抵銷項稅額。
記憶點
進項憑證晚報不等於報廢,十年之內都還來得及扣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