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計算稅額之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營業人,其營業稅多久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1. A每一個月
  2. B每二個月
  3. C每三個月
  4. D每六個月

正解 A — 每一個月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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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0 條,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者,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的頻率。

正解理由

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第一款所定之特種飲食業;依同法第 22 條,第 12 條之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而同法第 40 條第 2 項明定「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每一個月: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0 條第 2 項「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相符,本項正確。
  2. B每二個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的每二月一期,是營業人自行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的期別,與由稽徵機關查定並填發繳款書者不同。
  3. C每三個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0 條第 1 項所定,對象是依同法第 21 條查定計算之典當業及依同法第 23 條查定計算之營業人,本題餐飲店不屬之。
  4. D每六個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0 條並未設有六個月的填發期別。

記憶點

查定課徵分兩軌:特種飲食業(第 22 條)每月一次,典當業與小規模營業人(第 21、23 條)每三個月一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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