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租賃公司出租之自用汽車,因承租人遲延返還而加收之違約金,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 A屬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
- B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
- C不屬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
- D不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
正解 A — 屬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租賃業因承租人遲延返還租賃物而加收之違約金,是否計入營業稅之銷售額,以及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正解理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租賃公司出租自用汽車即屬於此。同法第 16 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承租人遲延返還而被加收之違約金,即屬租賃勞務價額外收取之費用,應計入銷售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一項所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違約金屬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計入銷售額且應開立統一發票。
- B銷售額之認定正確,但既然屬於銷售額,即負有開立統一發票之義務。
- C不屬銷售額之認定與規定不符,銷售額既未成立,也無從單獨要求開立統一發票。
- D兩段皆與規定不符,此項違約金並非與銷售無關之賠償收入,而是附麗於租賃勞務價金而收取。
記憶點
租金以外多收的違約金仍是租賃勞務的代價,銷售額照算、發票照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