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單選
依據我國商業登記法之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A30 日內
- B20 日內
- C15 日內
- D10 日內
正解 C — 15 日內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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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所定變更登記的申請期限,以及因繼承所致變更的特別期間。
正解理由
依《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第一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題目已明文把繼承之登記排除在外,適用的就是十五日這個原則期間;逾期的效果另定於《商業登記法》第 33 條,逾第 12 條至第 15 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三十日與《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第一項所定的十五日不符。
- B錯。二十日也不是《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第一項所定的期間。
- C對。與《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第一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的文字一致。
- D錯。十日並非《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該項的日數是十五日。
記憶點
商業登記的變更是十五日、繼承所致的變更是六個月;同一組十五日還有《商業登記法》第 13 條的經理人任免或調動,以及同法第 14 條的分支機構登記。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