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單選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此項規定者,行為人應給予何種處罰?
- A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B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C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 D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正解 A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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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9 條對「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所定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19 條第一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選項的刑度與罰金上限與該項文字完全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與《公司法》第 19 條第二項一致。
- B錯。刑度寫成二年以下、罰金寫成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兩個數值都與《公司法》第 19 條第二項不符。
- C錯。《公司法》第 19 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定的是刑罰,不是罰鍰,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數額也不在該項之中。
- D錯。同樣把該項的刑罰誤植為罰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數額在《公司法》第 19 條第二項中並不存在。
記憶點
未登記而用公司名義營業,罰的是行為人:一年以下、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被禁止使用公司名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