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按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所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以公開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公司名稱
  2. B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3. C股息紅利分配比例限額
  4. D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正解 C — 股息紅利分配比例限額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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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393 條第二項所列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的十款登記事項。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二項,應公開者為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所營事業、公司所在地及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經理人姓名、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與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有無同法第 157 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 356-7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公司章程,共十款。股息紅利分配比例限額不在這十款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公司名稱是《公司法》第 393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應公開事項,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2. B公司所在地及分公司所在地是同項第三款所定應公開事項,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3. C十款之中沒有這一項,它屬於公司內部盈餘分派的決定,不在同項應公開之列,故為本題所選。
  4. D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是同項第八款所定應公開事項,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記憶點

《公司法》第 393 條第二項公開的是「誰、在哪、多少資本、什麼股、章程」,不包含盈餘分派比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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