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應由下列何者決定?

  1. A董事長
  2. B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3. C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4. D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三分之一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正解 C — 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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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9 條依公司種類分別規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的決定門檻。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題目問的正是股份有限公司,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公司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三款把決定權交給董事會這個會議體,不是交給董事長個人;《公司法》第 208 條第三項所定董事長的權限是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2. B錯。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公司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是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二款是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3. C對。與《公司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文字一致。
  4. D錯。出席門檻寫成董事過三分之一,與《公司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符。

記憶點

無限與兩合看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有限公司看表決權過半數,股份有限公司走董事會的「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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