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有關公司應每年定期申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對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2. B申報方式:電子方式申報
  3. C資料申報至:法務部
  4. D立法目的:配合推動洗錢防制,建構法人透明度

正解 C — 資料申報至:法務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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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一項每年定期申報的對象、方式與受理平臺。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一項,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條文指定的收件端是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的資訊平臺,C 寫成申報至法務部,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申報對象與《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一項所列人員逐字相符,包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本項正確。
  2. B《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一項明定以電子方式申報,本項正確。
  3. C法務部在本條中的位置見《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三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法務部參與的是訂辦法,不是收資料,本項為錯誤選項。
  4. D本項所述之取向與《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的設計相合:申報事項及於持股逾百分之十之股東,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訂定,同條第四項並對申報不實定有罰鍰乃至廢止公司登記之效果,故非本題所指之錯誤。

記憶點

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的資訊平臺,法務部只出現在「會同訂辦法」那一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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