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單選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相對人利益者
- B大量作成相同種類之處分
- C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 D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正解 A —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相對人利益者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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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各款情形,其中「情況急迫」一款的權衡對象。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二款,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情況急迫型態,要件是「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A 把權衡對象換成「相對人利益」,與條文所定要件不合,不在該條所列各款之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條文寫的是顯然違背公益,不是顯然違背相對人利益;《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二款容許機關在急迫時省略陳述意見,衡量的一端始終是公益,本項即本題所問不包括者。
- B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一款「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屬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 C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四款「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屬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 D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五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屬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記憶點
急迫可以省略陳述意見,但擋的是公益受損,不是相對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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