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之衡量基礎為:
- A成本
- B攤銷後成本
- C公允價值
- D淨變現價值
正解 B — 攤銷後成本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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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所定的衡量基礎。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明定「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非流動部分則列於同準則第 16 條第一項第四款。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準則第 16 條已於 2023 年 1 月修正,現行條文已無「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一目,改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同準則第 15 條亦於同時修正。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成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限於投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標的為權益工具。
- B攤銷後成本: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文字一致,為正解。
- C公允價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才以公允價值衡量。
- D淨變現價值:《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第二項係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所用之基礎,與金融工具投資無涉。
記憶點
無活絡市場加債務工具等於攤銷後成本;無活絡市場加權益工具才是成本。
本題涉及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112 年 1 月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112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