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個人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A出售於 100 年中繼承取得土地之交易所得
- B未超過 18 萬之稿費收入
- C百貨公司周年慶之中奬奬金
- D大學入學考試命題酬勞
正解 C — 百貨公司周年慶之中奬奬金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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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總額的邊界,哪一筆所得不在《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免稅清單內而必須併計。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為綜合所得總額之一類,該類僅「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百貨公司周年慶抽獎屬民間舉辦之機會中獎,不在除外之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條文;《所得稅法》第 14 條已於 108 年 1 月修正,第一類營利所得之文字已配合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改寫。)
逐項排除
- A100 年中繼承取得之土地,其出售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 16 款,個人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併計。
- B稿費收入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 23 款,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全年合計不超過十八萬元者免納所得稅,本項未超過十八萬元。
- C百貨公司周年慶之中獎獎金屬民間舉辦之機會中獎,落在第八類且無不併計之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本項正確。
- D大學入學考試命題酬勞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 24 款,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免納所得稅。
記憶點
機會中獎只有政府獎券能脫隊,民間抽獎一律歸隊併計。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4 條(108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