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 107 年 11 月 1 日開始營業,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100,000 元,則甲公司 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1. A0元
  2. B16,000 元
  3. C17,000 元
  4. D20,000 元

正解 D — 20,000 元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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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40 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年之稅額計算,先換算全年、再按原比例還原。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40 條第一項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甲公司實際營業期間 2 個月,換算後全年所得額新臺幣 600,000 元逾五十萬元,應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第四項第二款課徵百分之二十,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換算後之全年所得額已逾《所得稅法》第 5 條第四項第一款十二萬元免徵門檻。
  2. B錯誤。誤用《所得稅法》第 5 條第四項第三款一百零七年度百分之十八稅率,該款以未逾五十萬元者為限。
  3. C錯誤。係以百分之十七計得,與《所得稅法》第 5 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百分之二十不符。
  4. D正確。全年度稅額按 2 對 12 之比例還原即得。

演算步驟

  1. 換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 100,000 元 × 12 ÷ 2 =新臺幣 600,000 元;
  2. 全年度稅額=新臺幣 600,000 元 × 20%=新臺幣 120,000 元;
  3. 上限:超過十二萬元部分新臺幣 480,000 元,半數新臺幣 240,000 元,未逾之;
  4. 應納稅額=新臺幣 120,000 元 × 2 ÷ 12 =新臺幣 20,000 元。

記憶點

不滿一年先放大成全年、算完稅再縮回原比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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