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需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受扶養直系親屬相關支出才可適用? ①人身保險費 ②捐贈 ③租金支出 ④財產交易損失
-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③④
正解 B — ①③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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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各項扣除額的主體範圍,考哪幾項扣除額限於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支出。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2 規定,保險費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同款第二目之 6 規定,房屋租金支出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兩項都把受扶養親屬限縮到直系,即題示①與③,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②捐贈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主體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未限於直系。
- B正確。①人身保險費與③租金支出的條文文字都寫明「受扶養直系親屬」。
- C錯誤。③租金支出雖限直系,②捐贈之主體並未限於直系,此一組合不符題意。
- D錯誤。④財產交易損失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1,主體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亦未限於直系。
記憶點
限直系的兩項是人身保險費與房屋租金支出;捐贈與財產交易損失則及於一般受扶養親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