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需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受扶養直系親屬相關支出才可適用? ①人身保險費 ②捐贈 ③租金支出 ④財產交易損失
-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③④
正解 B — ①③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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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適用的親屬範圍不同,有的限「直系親屬」,有的只寫「親屬」。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2,保險費之扣除對象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同目之 6 房屋租金支出,亦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①與③皆以直系親屬為限,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一百零八年一月起數度修正,現行條文之扶養親屬要件已由「未滿二十歲」改寫為「未成年」「已成年」。
逐項排除
- A含②不合。同款第二目之 1 捐贈寫的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未限於直系。
- B正確。①保險費與③租金支出的條文首句都寫明「受扶養直系親屬」。
- C含②不合,理由同上;③雖對,但一項對一項錯即不能選。
- D含④不合。同款第三目之 1 財產交易損失,其對象同樣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記憶點
保險費與房租看「直系」,捐贈與財產交易損失看「親屬」。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