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依據所得稅法,下列何者屬於列舉扣除額的項目?①災害損失 ②財產交易損失 ③長期照顧 ④房屋租金支出 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⑥教育學費

  1. A僅①⑤
  2. B僅①④⑤
  3. C僅②③④
  4. D僅②③④⑥

正解 A — 僅①⑤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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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把扣除額切成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三組,本題問的是哪些項目落在列舉扣除額那一組。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列舉扣除額共五項: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①災害損失見同目之 4,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見同目之 5,兩者確屬列舉扣除額;②財產交易損失、③長期照顧、④房屋租金支出、⑥教育學費則分別列於同款第三目之 1、之 7、之 8 與之 5,都是特別扣除額。僅①⑤符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①與⑤分別為《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4 與之 5,均屬列舉扣除額。
  2. B多列④房屋租金支出,該項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列於同款第三目之 8,屬特別扣除額。
  3. C②③④三項分別為同款第三目之 1、之 7、之 8,全部落在特別扣除額。
  4. D除②③④外再加⑥教育學費,該項為同款第三目之 5 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同樣不是列舉扣除額。

記憶點

列舉扣除額只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五項,名稱帶「特別扣除」的都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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