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親屬何者年滿 70 歲,其免稅額可增加 50%?
- A伯父
- B姐姐
- C岳母
- D舅舅
正解 C — 岳母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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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中「年滿七十歲加計百分之五十」的適用對象,限於哪一類受扶養親屬。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者得減除免稅額,且「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此一加成只寫在直系尊親屬這一目,其餘各目均無。岳母為配偶之母,屬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七十歲受扶養即得加計五成,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伯父為旁系血親,只能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以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該目並無年滿七十歲加成之文字。
- B姐姐屬同胞姊妹,適用同款第三目,要件為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扶養,同樣沒有加成(本題依考試當時之條文;該條已於 108 年 1 月、110 年 1 月、113 年 1 月及 114 年 12 月修正,現行條文已將「未滿二十歲」改寫為「未成年」)。
- C岳母是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七十歲受扶養時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本項正確。
- D舅舅與伯父同樣落在第四目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無加成規定可用。
記憶點
七十歲加五成,只給本人、配偶,以及雙方的直系尊親屬。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