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依特種稅額計算之行業中,下列何者得申請按加值型營業稅計算應納稅額?

  1. A保險業出租不動產收入
  2. B銀行業之利息收入
  3. C特種飲食業
  4. D典當業

正解 A — 保險業出租不動產收入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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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種稅額計算之行業中,何者得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4 條第一項,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同法第 35 條規定申報繳納;同法第 24 條第二項並定明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保險業出租不動產所收之租金,並非其保險本業之銷售額,正落在非專屬本業的範圍,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保險業出租不動產收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4 條第一項所稱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符合得申請改按第四章第一節計算之要件。
  2. B銀行業之利息收入為銀行本業之銷售額,依同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二款稅率為百分之五,並依同法第 21 條按該稅率計算,不在第 24 條第一項所定得申請之範圍。
  3. C特種飲食業依同法第 22 條就其銷售額按第 12 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主管稽徵機關並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同法第 24 條第一項未將其列為申請主體。
  4. D典當業依同法第 21 條按第 11 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並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亦不在同法第 24 條第一項所列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之中。

記憶點

非專屬本業才准改按一般稅額,一經核准三年不得變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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