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應計入遺產課稅?

  1. A被繼承人收藏之藝術品
  2. B被繼承人之發明專利權
  3. C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
  4. D被繼承人生前教學用之鋼琴,價值$300,000

正解 A — 被繼承人收藏之藝術品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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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總額之範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之界線。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4 條,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部財產,但同法第 16 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五款所定不計入者,以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為限;被繼承人收藏之藝術品係購藏取得而非自己創作,不在不計入之列,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收藏之藝術品非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不合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五款之要件,應計入遺產課稅,為正確答案。
  2. B發明專利權源自被繼承人自己之發明創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五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3. C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始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本選項所指死亡前五年之贈與已逾二年,不在擬制併入之列。
  4. D教學用鋼琴屬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價值新臺幣 300,000 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七款,職業上之工具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

記憶點

自己創作的不計入、收藏來的要計入;死亡前贈與抓二年內,職業工具四十萬以下免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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