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由繼承人逾三分之一同意提出申請
  2. B由繼承人過半數同意提出申請
  3. C由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提出申請
  4. D由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正解 D — 由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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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實物抵繳遺產稅時,提出申請之同意門檻。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四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同條第七項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選項中僅「由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與條文所定第二種門檻完全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七項並無逾三分之一同意即可申請之規定,門檻錯誤。
  2. B僅繼承人過半數不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七項前段之門檻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時具備,單以人數過半不合條文。
  3. C僅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亦不完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七項前段,應繼分合計過半數須與繼承人人數過半數併同具備。
  4. D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七項明定之另一獨立門檻,無須再兼具人數要件,正確。

記憶點

公同共有遺產抵繳的同意門檻:人數過半加應繼分過半,或應繼分逾三分之二,兩者擇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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