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依現行記帳士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各款業務時,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2. B記帳士受委任後如須終止契約,須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即得終止該委任契約
  3. C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4. D記帳士在其登記開業以外的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正解 B — 記帳士受委任後如須終止契約,須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即得終止該委任契約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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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15 條終止委任契約的要件,兼及第 14 條委任書、第 12 條變更申報與第 9 條執業區域。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15 條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可見終止委任除十日前通知外,還須具備正當事由,且在委任人同意前不得停止進行;本選項只留下「十日前通知即得終止」一項,漏掉另外兩道要件,是四個選項中唯一與條文不符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與《記帳士法》第 14 條第一項相符,接受委任代理第 13 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敘述正確。
  2. B把終止委任削減成單一的十日前通知,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的「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及「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相牴觸,為本題答案。
  3. C與《記帳士法》第 12 條相符,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4. D與《記帳士法》第 9 條相符,執行業務區域以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準,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記憶點

終止委任要過三道門:正當事由、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同意,少一道即為錯誤敘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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