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依現行記帳士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各款業務時,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2. B記帳士受委任後如須終止契約,須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即得終止該委任契約
  3. C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4. D記帳士在其登記開業以外的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正解 B — 記帳士受委任後如須終止契約,須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即得終止該委任契約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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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15 條終止委任契約的三項要件,以及第 9、12、14 條的登錄與執業區域規定。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5 條,「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終止須先有正當事由,通知之後尚須取得委任人同意才能停止進行,並非通知十日就當然終止,敘述錯誤,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5 月修正為「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通知期間改為十五日。

逐項排除

  1. A正確,同法第 14 條第一項規定,接受委任代理第 13 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2. B錯誤,漏掉「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與「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兩個要件,為本題應選答案。
  3. C正確,同法第 12 條規定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4. D正確,同法第 9 條規定執業區域以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準,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記憶點

終止委任要「正當事由、事前通知、委任人同意」三件齊備,缺一不可。

本題涉及的《記帳士法》第 15 條(111 年 5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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