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事,何者錯誤?

  1. 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B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3. C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且非緩刑者
  4. D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十年

正解 D — 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十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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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4 條所列不得充任記帳士的六款消極資格,命題重點落在各款附帶的年限與但書。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年限明定為五年;本選項所載的年數與該款不同,是四個選項中唯一與條文文字不符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與《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逐字相符,確屬不得充任的情事,敘述正確。
  2. B對應《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三款「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敘述正確;依同條第三項,已充任者為停止其執行業務,於原因消滅後仍得執業。
  3. C對應《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該款以「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為要件,並以但書排除受緩刑之宣告者,選項加註「且非緩刑者」正好接住但書,敘述正確。
  4. D免除職務處分的年限,《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為自處分確定日起五年,選項寫十年,數字與條文不合,即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免職看五年、撤職看停止任用期間,被改動年數的那一項就是要挑的錯誤敘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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