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記帳士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下列那一個機關?
- A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B財政部
- C各區國稅局
- D內政部
正解 B — 財政部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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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3 條對主管機關的明文指定,屬定義型考點,難處在於與商業法系的主管機關互相混淆。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記帳士證書之核發、執業登錄、名簿備置與懲戒交付等權限都集中在該部,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證券與保險事業,《記帳士法》未將該法任何權限交付該會,與第 3 條的文字不符。
- B財政部即《記帳士法》第 3 條逐字指明的主管機關;同法第 5 條的請領證書、第 7 條的執業前登錄、第 11 條的名簿備置、第 28 條的報請交付懲戒都以主管機關為對象,體系一致,為本題答案。
- C各區國稅局屬稅捐稽徵機關,處理的是稅捐稽徵案件本身;《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二款所稱「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只是懲戒事由的認定來源,該機關並非本法主管機關。
- D內政部主管人民團體與地政事務,記帳士公會固然要依《記帳士法》第 25 條向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報事項,但那是公會的團體監督管道,本法主管機關仍為財政部。
記憶點
記帳士連著稅走,歸財政部;商業會計與商業登記連著商業走,才歸經濟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