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依據記帳士法之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幾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 A一年內
- B二年內
- C三年內
- D五年內
正解 C — 三年內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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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8 條對曾任稅務職系人員的旋轉門迴避期間,考的是年數、起算點與區域三個要素。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8 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起算點是離職之日,期間為三年,限制範圍則限於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一年不是《記帳士法》第 8 條所定的期間,把迴避期壓成一年即與該條文字不合。
- B二年也不是本條的年數;《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中的二年是懲戒處分的上限,與迴避期間分屬不同制度。
- C三年與《記帳士法》第 8 條的文字一致,且限制僅及於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其他區域不在限制之列,為本題答案。
- D五年見於《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五款「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那是消極資格的等待年限,不是稅務職系人員的迴避期間。
記憶點
稅務職系離職迴避三年,且只擋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