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第 28 之 2 條之規定,下列權益減少之方式,何者不應當作費損?
- A分配給業主
- B資產消耗
- C資產流出
- D負債增加
正解 A — 分配給業主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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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所定綜合損益表要素中,費損的定義與其但書排除的情形。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第二款規定「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權益雖同樣減少,若成因是分配給業主,即被但書明白排除於費損之外,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是《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第二款但書所排除者,屬對業主的盈餘分配而非費損。
- B錯誤。資產消耗是《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第二款本文明列的費損發生方式之一,應當作費損。
- C錯誤。資產流出同為該款本文所列方式,只要導致權益減少即屬費損。
- D錯誤。負債增加亦為該款本文所列方式,其減少權益的效果與資產流出相同,應認列為費損。
記憶點
權益變少要先問成因——分配給業主屬資本交易不算費損,資產流出、資產消耗、負債增加這三種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