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商業不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會計項目
  2. B財務報表之附註,不應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3. C商業得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4. D重大或有負債不需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

正解 C — 商業得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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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四章有關會計項目增減、財務報表附註地位與附註揭露事項的規定。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第二項規定「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明細表的編製屬商業得為之的裁量事項,與選項所述完全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27 條規定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條文明白允許增減,選項的否定敘述與條文相反。
  2. B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28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附註的地位由條文直接指定,不容排除。
  3. C正確。依《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第二項,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4. D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六款把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列為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之事項,並非不需揭露。

記憶點

附註是報表的一部分,重大或有負債一定要揭露,明細表則是商業自己視需要加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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