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單選
甲有限公司遭財政部國稅局認定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達新臺幣 1 千萬元整,除課公司補稅外並處以補稅額二倍罰鍰。然事後發現係重複計算結果導致課稅處分發生錯誤,重新核算後結果逃漏稅額度僅為新臺幣 1 百萬元整,請問原處分效力如何?
- A逃漏稅事實明確,為維持法安定性故原處分應予以維持
- B原處分為輕度瑕疵,甲有限公司得請求撤銷原處分
- C原處分為重大明顯瑕疵,應為無效
- D國稅局應廢止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
正解 C — 原處分為重大明顯瑕疵,應為無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5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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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課稅處分因重複計算而使核課基礎失真時,是否構成《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七款的重大明顯瑕疵。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七款規定行政處分「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本件補稅與二倍罰鍰所憑之逃漏稅額因重複計算而膨脹為實際數額的十倍,處分賴以成立的稅基與罰鍰金額全面失所依據,瑕疵客觀上重大且一望即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法安定性不足以維持核課基礎全面失真的處分,無效事由於《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已設明文。
- B錯誤。本件瑕疵非屬輕度;且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處分之撤銷係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為之。
- C正確。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七款之概括規定,效果為無效,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四項自始不生效力。
- D錯誤。廢止之對象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第 123 條為合法行政處分;本件屬違法處分,非廢止所能處理。
演算步驟
- 罰鍰=逃漏稅額 × 2。
- 原處分:新臺幣 10,000,000 元 × 2 =新臺幣 20,000,000 元;
- 重新核算後:新臺幣 1,000,000 元 × 2 =新臺幣 2,000,000 元。
- 原處分罰鍰為重算結果的 10 倍。
記憶點
瑕疵要「重大」又「明顯」才無效;違法者用撤銷,合法者才談廢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