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已充任記帳士者,依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最新修正公布之記帳士法,下列何者構成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之法定情事?

  1. A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2. B因殺人罪而判刑確定者
  3. C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D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正解 D —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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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4 條所定消極資格中,哪些款次於已充任記帳士後導致撤銷或廢止記帳士證書,哪些僅停止執行業務。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為「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第六款為「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除名處分正落在第六款,屬撤銷或廢止證書之法定事由,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精神病並非第 4 條第一項所用之要件文字,該項第二款所定者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且依同條第三項僅生停止執行業務之效果,不撤銷或廢止證書。
  2. B第一項第一款以「業務上」之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且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為要件;殺人罪非該款所列之業務上犯罪,不該當。
  3. C「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為第一項第三款,依同條第三項停止其執行業務,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執行業務,證書並未消滅。
  4. D「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為第一項第六款,依第二項應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記憶點

第一款與第六款撤照,第二款至第五款只停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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