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依商業登記法第 19 條規定,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於資訊網站公告之商業登記事項,與登記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1. A以公告為準
  2. B以登記為準
  3. C由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決定
  4. D由商業所在地法院裁定

正解 B — 以登記為準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5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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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登記法》第 19 條所定資訊網站公告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何者優先。

正解理由

依《商業登記法》第 19 條第一項,商業之名稱、組織、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之姓名及出資額、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等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同條第二項並直接寫明「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公告只是把已登記的內容對外揭示的手段,登記本身才是效力所繫,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以公告為準:與《商業登記法》第 19 條第二項的文字方向正好相反,把揭示手段的地位擺到登記之上。
  2. B正確。《商業登記法》第 19 條第二項已把衝突的結果定死為以登記為準,不待任何機關另作判斷。
  3. C由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決定:該條第二項既已明定結論,主管機關並無在公告與登記之間選擇的空間,其職責是使公告回歸登記內容。
  4. D由商業所在地法院裁定:《商業登記法》第 19 條全條並未賦予法院此項權限,第一項課予的是主管機關的公告義務,第二項則是效力優先順序的規定。

記憶點

網站公告只是影子,登記簿才是本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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