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單選
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照,與指定某建築物為三級古蹟,此兩項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兩者皆為行政處分
- B兩者皆為一般處分
- C前者係行政處分,後者係一般處分
- D前者係一般處分,後者係行政處分
正解 C — 前者係行政處分,後者係一般處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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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對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的界分,關鍵在相對人是否特定,以及對物的一般處分。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並明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核發建照是對提出申請的特定起造人所為,相對人特定;指定某建築物為三級古蹟,規制的對象是該建築物本身,效力及於其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等非特定範圍,屬對物的一般處分,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兩者皆為行政處分:忽略古蹟指定的規制對象是物,其效力並不侷限於特定的相對人。
- B兩者皆為一般處分:建照是就特定申請案作成、相對人明確,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二項「相對人雖非特定」的要件。
- C正確。前者相對人特定,為第一項的行政處分;後者為第二項的一般處分。
- D前者一般處分、後者行政處分:把兩者的相對人特定與否完全對調,方向相反。
記憶點
對人點名是行政處分,對物掛牌是一般處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