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單選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關於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負責人姓名
- B憑證名稱
- C統一編號
- D交易內容及金額
正解 A — 負責人姓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5 條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之應記載事項。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將原始憑證分為外來憑證(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與內部憑證(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三種。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5 條第一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四款應記載事項中並無「負責人姓名」,(A) 非應記載事項,為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此敘述錯誤,「負責人姓名」不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5 條第一項所列四款應記載事項之內;該條僅要求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負責人簽章之要求出現在《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的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命題即以兩者互相混淆設餌。
- B此敘述正確,憑證名稱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5 條第一項第一款應記載事項。
- C此敘述正確,同條項第三款應記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統一編號屬應記載事項之一。
- D此敘述正確,「交易內容及金額」為同條項第四款應記載事項。
記憶點
外來與對外憑證四要素:憑證名稱、日期、雙方名稱地址或統編、交易內容金額;開具人簽章即可,不記載負責人姓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