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對於外國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
  2. B需以營利為目的
  3. C於法令限制內,與本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4. D須經外交部認許,方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正解 D — 須經外交部認許,方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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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4 條外國公司之定義,及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之法定程序。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4 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另依《公司法》第 371 條第一項,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可知外國公司來臺營業之要件是辦理「分公司登記」,條文並無「經外交部認許」之程序,(D) 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此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4 條第一項明定外國公司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2. B此敘述正確,同條項以「以營利為目的」為外國公司定義之要素,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外國團體即非本法所稱之外國公司。
  3. C此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4 條第二項明定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4. D此敘述錯誤,依《公司法》第 371 條第一項,外國公司在我國營業之前提是辦理分公司登記;受理登記者為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並非外交部,條文中亦無「認許」之要件。違反者依同條第二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記憶點

外國公司=營利目的+依外國法組織登記;來臺營業靠「分公司登記」,與外交部無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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