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單選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信賴不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那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A原處分機關
-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C法院
- D撤銷之機關
正解 D — 撤銷之機關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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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信賴保護的補償義務落在哪一個機關身上。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一項,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條文把補償義務直接繫在實際作成撤銷的那個機關,而不是繫在當初作成處分的機關,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原處分機關固然是得依職權撤銷的主體之一,但補償義務人須看誰作成撤銷;若撤銷是由上級機關為之,義務就不在原處分機關。
-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同樣只是《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所列可能的撤銷主體,本身並非第 120 條第一項指定的補償機關。
- C法院:依《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三項,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法院是解決爭議的場所,不是給付補償的機關。
- D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一項明定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與題幹「受益人無信賴不得保護之情形」的前提完全對應。
記憶點
誰撤銷、誰補償;補償上限是處分存續原本可得的利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