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單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非專屬本業及再保費等收入之營業稅稅率,分別為何?
- A5%;5%;2%
- B2%;5%;1%
- C5%;5%;1%
- D5%;2%;1%
正解 C — 5%;5%;1%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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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金融保險業之特種營業稅稅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就保險本業、非專屬本業與再保費收入分設之稅率。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二款,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至於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同條項第一款適用同法第 10 條規定之稅率,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為百分之五。因此專屬本業百分之五、非專屬本業百分之五、再保費收入百分之一,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再保費收入誤為百分之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明定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 B專屬本業誤為百分之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百分之二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三款「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之稅率,兩者不可混淆。
- C依序百分之五、百分之五、百分之一,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相符,正確。
- D非專屬本業誤為百分之二——非專屬本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同法第 10 條之一般稅率,現行徵收率為百分之五,並非百分之二。
記憶點
保險本業五、非專屬本業也是五、再保費一,前二款以外的銷售額才是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