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單選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公司會計人員帶回家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如何計算其所得額?
- A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
- B若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滅失,依申報所得額核定
- C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申報之平均數核定
- D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正解 D —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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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帳簿憑證滅失時所得額的核定方法,關鍵在滅失原因是否屬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 條第二項,須是「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才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同條第六項則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五項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本題係會計人員帶回家以致滅失,既非不可抗力災害,亦非因公調閱,自應回到第六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此法限於不可抗力災害或因公調閱所致之滅失,本題滅失原因不符。
- B若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滅失,依申報所得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 條第四項的前提同樣是不可抗力災害或因公調閱,且須申報純益率已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
- C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申報之平均數核定:條文所定基準是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不是申報數。
- D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 條第六項及《所得稅法》第 83 條第一項之規定。
記憶點
滅失原因不是天災也不是官方調卷,就沒有純益率平均數這條優待,直接走同業利潤標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