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單選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下列何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②資本之利息 ③營利事業所得稅 ④營業上設備之修理支出 5 萬元,其所增加之價值非二年內耗竭
- A①②③
- B②③④
- C②③
- D①④
正解 C — ②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支出可否列為費用或損失,涉及資本之利息、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與小額修繕支出四個判準。
正解理由
②依《所得稅法》第 29 條,「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二款,「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兩者皆屬不得列支。至於①,《所得稅法》第 35 條僅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未受賠償部分不在排除之列;④雖為營業上設備之修理支出且所增加之價值非二年內耗竭,惟《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 條之 1 規定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5 萬元未逾該金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①②③:②③正確,但①未受保險賠償的災害損失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B②③④:②③正確,但④支出金額未逾新臺幣八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 C②③:資本之利息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均屬盈餘分配性質,兩者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D①④:這兩項都是得列支者,且漏列真正不得列支的②③。
記憶點
盈餘分配性質的支出一律不准列費用;災害看有沒有保險賠,修繕看八萬元那條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