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依現行稅法規定,下列應納遺產稅額,何者得申請分期繳納?

  1. A15 萬元
  2. B20 萬元
  3. C25 萬元
  4. D50 萬元

正解 D — 50 萬元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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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的金額門檻,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四個選項中只有新臺幣 500,000 元達到三十萬元的門檻,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15 萬元:新臺幣 150,000 元未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所定三十萬元門檻,不得申請分期繳納。
  2. B20 萬元:新臺幣 200,000 元同樣低於三十萬元,不符該項要件。
  3. C25 萬元:新臺幣 250,000 元仍未達三十萬元,縱有繳納困難亦不得分期。
  4. D50 萬元:新臺幣 500,000 元在三十萬元以上,符合該項要件。

演算步驟

  1. 判準式:應納稅額 ≥ 新臺幣 300,000 元。
  2. 代入四個選項:新臺幣 150,000 元 < 新臺幣 300,000 元,不成立;
  3. 新臺幣 200,000 元 < 新臺幣 300,000 元,不成立;
  4. 新臺幣 250,000 元 < 新臺幣 300,000 元,不成立;
  5. 新臺幣 500,000 元 ≥ 新臺幣 300,000 元,成立。

記憶點

遺產稅、贈與稅分期門檻同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最多十八期,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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