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單選
依現行稅法,統一發票給獎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多少支應?
- A1%
- B3%
- C5%
- D10%
正解 B — 3%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統一發票給獎經費的法定來源與提撥比例,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條文把提撥基數定為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比例定為百分之三,故選 B。
逐項排除
- A1%: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所定比例;百分之一出現在同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二款保險業再保費收入的稅率,以及同法第 13 條第一項小規模營業人的稅率。
- B3%: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百分之三」的文字完全相符。
- C5%:非給獎經費比例;百分之五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所定稅率下限。
- D10%:非給獎經費比例;百分之十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所定稅率上限。
演算步驟
- 公式:給獎經費 = 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 × 3%。
- 設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為新臺幣 1,000,000,000 元,代入得給獎經費 = 新臺幣 1,000,000,000 元 × 3% = 新臺幣 30,000,000 元。
記憶點
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固定為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