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單選
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應自何日起算遺產稅的申報期間?
- A死亡次一日
- B判決宣告日
- C除籍日
- D收到判決書日
正解 B — 判決宣告日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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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時,遺產稅申報期間的起算日如何認定。
正解理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一項的原則是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受死亡宣告的情形並無現實可查的死亡事實可資起算,須改以法院的死亡宣告判決為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關於申報期間起算的規定,此種情形自法院判決宣告之日起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死亡次一日:受死亡宣告者的死亡日是判決所擬制的日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一項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作為財產估價基準,該日的作用在估價,不是申報期間的起算日。
- B判決宣告日:法院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是繼承在法律上確定發生的時點,納稅義務人自該日起才有據以申報的依據,也自該日起算申報期間。
- C除籍日:戶籍除籍屬行政登記作業,時點取決於何時申請、何時登記,因案而異,並非法定的起算事由。
- D收到判決書日:判決書送達各納稅義務人的日期彼此不同,若以此起算,同一被繼承人將出現數個不同的申報期限,法未採此標準。
記憶點
受死亡宣告者:估價看判決內確定的死亡日,申報期間看判決宣告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