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單選
A 銀行今年之利息收入為 5,000 萬元,銷售金融債券之銷售額為 3,000 萬元,保管箱出租之銷售額為 1,000 萬元,假設無進項稅額,其應納營業稅為若干元?
- A450 萬元
- B300 萬元
- C250 萬元
- D100 萬元
正解 B — 300 萬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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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銀行業本業、非專屬本業與免稅銷售額各自的稅率與應納稅額計算。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二款,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同條項第一款規定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 10 條規定之稅率。又同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款規定,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利息收入屬本業、保管箱出租屬非專屬本業,均按百分之五計算,合計應納新臺幣 30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450 萬元係把免徵之金融債券銷售額一併計入課稅銷售額所致。
- B本業利息收入稅額加計保管箱出租稅額共新臺幣 300 萬元,敘述正確。
- C250 萬元只算本業利息收入,漏計保管箱出租之非專屬本業銷售額。
- D100 萬元係將利息收入誤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三款百分之二之稅率計算,銀行本業應為百分之五。
演算步驟
- 應納營業稅 = 本業銷售額 × 5% + 非專屬本業銷售額 × 5% = 新臺幣 5,000 萬元 × 5% + 新臺幣 1,000 萬元 × 5% = 新臺幣 250 萬元 + 新臺幣 50 萬元 = 新臺幣 300 萬元;
- 金融債券新臺幣 3,000 萬元免徵不計。
記憶點
銀行業拆三堆:本業百分之五、非專屬本業回一般稅率、金融債券免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