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下列何種方法衡量?
- A公允價值法
- B成本法
- C權益法
- D攤銷後成本法
正解 C — 權益法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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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對金融工具投資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衡量方法分流。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第一項,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同條第二項則明定「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題目所指正是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應按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比例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並認列投資損益,故選 C。《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六款亦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定義為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民國 112 年 1 月修正,現行長期性投資項目改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
逐項排除
- A公允價值法:屬《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第一項對金融工具投資的衡量方法之一,適用於不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
- B成本法:同為《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第一項所列方法,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時即不得再停留於成本。
- C權益法:《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第二項就此情形的唯一指定方法,為正確答案。
- D攤銷後成本法:《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第一項針對債務工具性質之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控制或影響力無關。
記憶點
有控制或重大影響,投資就跟著被投資公司的權益走。
本題涉及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112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