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甲公司為有分支機構之商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何時將公司之決算報表提請股東承認;其本、分支機構應如何辦理決算?
- A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 6 個月內;分開辦理決算
- B決算辦理完竣後 2 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 2 個半月;合併辦理決算
- C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合併辦理決算
- D商業負責人簽名蓋章後 6 個月內;分開辦理決算
正解 C — 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合併辦理決算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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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決算報表提請承認的期限,與同法第 67 條本、分支機構決算的辦理方式。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第一項,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同法第 67 條規定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兩個要件合起來就是「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與「合併辦理決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期限起算點誤為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且依《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本、分支機構應合併而非分開辦理決算。
- B錯誤。二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是《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所定商業之決算應辦理完竣的期限,不是提請承認的期限;後段合併辦理決算雖然無誤,前段仍不成立。
- C正確。前段與《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第一項的六個月內提請承認相符,後段與同法第 67 條的合併辦理決算相符。
- D錯誤。期限起算點誤為商業負責人簽名蓋章後,且分開辦理決算與《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不符。
記憶點
決算二個月內辦完(必要時延長二個半月)、六個月內提請承認,有分支機構者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