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記帳憑證保管期限屆滿,經下列何者核准,得予以銷毀?

  1. A商業負責人
  2. B主管機關
  3. C經理人
  4. D主辦會計

正解 A — 商業負責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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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記帳憑證保管期限屆滿後,銷毀應由誰核准。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規定「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條文把核准銷毀的權限明白留給代表商業之負責人,其他人員只是受授權於封面簽章的對象。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商業負責人即條文所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指定的核准銷毀權人,為應選項。
  2. B主管機關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中並未被賦予任何核准地位,該條的核准主體限於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3. C經理人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僅得受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於封面簽名或蓋章,其權限不及於核准銷毀。
  4. D主辦會計與經辦會計人員同樣只列在受授權簽章之列,非《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所定的核准權人。

記憶點

憑證屆期要銷毀,點頭的是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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