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應交付懲戒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業務上涉及侵占、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正由法院審理中,尚未判刑確定者
- B逃漏稅捐,正由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中者
- C記帳士經登錄後,尚未加入記帳士公會,即因特殊原因而開始執行業務,事後已立即補申請加入記帳士公會
- D記帳士證書遺失已依規定申請補發
正解 C — 記帳士經登錄後,尚未加入記帳士公會,即因特殊原因而開始執行業務,事後已立即補申請加入記帳士公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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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26 條各款應付懲戒事由的成立時點,以及同法第 19 條以加入公會為執行業務的前提。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19 條規定「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選項所述記帳士經登錄但尚未加入公會即開始執行業務,已違反該條,構成同法第 26 條第六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付懲戒;事後補行申請入會,並不能使已經完成的違法執業回復為合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一款要求「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本選項所述仍在法院審理中、尚未判刑確定,該款要件未成就。
- B同法第 26 條第二款要求「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本選項僅止於調查中而無處分,同樣停在要件成立之前。
- C未入會即執業違反同法第 19 條,並由同法第 26 條第六款的概括款承接,是四者中唯一已具備完整要件的情形。
- D記帳士證書遺失而依規定申請補發,屬《記帳士法》第 5 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所定的證書補發程序,是合法申請,不在同法第 26 條所列六款之內。
記憶點
判刑要確定、逃漏要處分、未入會執業當場成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