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有關充任記帳士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曾因業務上有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 B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已屆滿 5 年者,得充任記帳士
- C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已充任記帳士者,停止其執行業務,並撤銷其記帳士證書
-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已撤銷者,得依規定執行業務,並重新請領記帳士證書
正解 B — 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已屆滿 5 年者,得充任記帳士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4 條消極資格各款的但書,以及不得充任、停止執行業務、撤銷證書三種效果的分流。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反面言之,處分確定已屆滿五年,該款事由即不復存在,其人自得依本法充任記帳士,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同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雖以業務上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為消極資格,但該款設有但書「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本選項把受緩刑宣告者仍列為不得充任,與但書正好相反。
- B免職處分確定滿五年即脫離《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五款的限制,敘述與條文一致。
- C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屬同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三款,依同條第三項,已充任者僅停止其執行業務,於原因消滅後仍得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記帳士證書只限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款的情形。
-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屬同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經撤銷即屬原因消滅,依同條第三項回復執行業務即可,條文並未要求重新請領記帳士證書。
記憶點
一款六款動證書,二至五款只凍結業務。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