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依相關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民國(下同)107 年中出售公司名下於 105 年購入之土地一筆,該土地相關之租稅負擔何者正確?
- A免納營業稅,但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B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需繳納營業稅
- C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D需同時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正解 A — 免納營業稅,但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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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筆土地交易,在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上的待遇並不相同,關鍵在一百零五年上路的房地合一課稅。
正解理由
營業稅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一款,「出售之土地」免徵營業稅,甲公司售地不生營業稅負擔。所得稅部分,《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房地合一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同條第三項並明定該項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亦即排除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的舊制優惠。甲公司的土地為一百零五年購入、一百零七年出售,正落在此款之內,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已於一一○年七月修正為以「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界定範圍,並增訂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過半數股權視同房地交易。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免營業稅來自免稅清單,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來自房地合一,兩者互不牴觸。
- B恰好顛倒。土地明列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一款免稅項目,不生營業稅。
- C停留在舊制思維。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已被拉回所得稅課徵範圍。
- D兩稅都課,與上開營業稅免稅規定不符。
記憶點
土地出售免營業稅;但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者,所得稅逃不掉。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