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單選
依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種組織的營業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 A合夥組織
- B有限公司組織
- C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 D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正解 C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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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時,得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的適用對象。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等憑證;同法第 35 條第一項並規定應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至於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就申報方式所設的簡化措施,適用對象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之營業人為限,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合夥組織不屬上開簡化措施之適用對象,仍應依規定檢附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 B錯誤。有限公司雖為公司組織,但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且股票已上市之要件,不在適用之列。
- C正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經向稽徵機關申請,得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 D錯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第二款,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固屬營業人,但其組織型態並非股份有限公司,亦無股票上市可言。
記憶點
明細表代替扣抵聯,只開放給股票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