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個人出售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產,有關綜合所得稅的課徵,下列何者錯誤?
- A課稅所得之計算,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B課稅所得之計算,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 C課稅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D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 日內,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正解 B — 課稅所得之計算,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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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課稅方式與申報期限,出自《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與第 14 條之 5。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一項但書,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B) 把它寫成得以減除,與條文相反,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但書改為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逐項排除
- A《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明定,所得額要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餘額才是課稅基礎,本項正確。
- B土地增值稅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一項但書明文排除的項目,與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分屬兩件事。
- C《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明定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改按持有期間的級距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本項正確。
- D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本項正確。
記憶點
土地漲價總數額可減、土地增值稅不得列成本費用,一減一不減不要記反。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