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退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2. B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10 年內溢繳者為限
  3. C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4. D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藉故扣抵納稅義務人其他積欠之稅捐,應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

正解 A —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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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退稅章對溢繳稅款的兩條路徑,考的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與「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在期間、年限與利息基準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A)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A。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1 月修正為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申請,其中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者,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逐項排除

  1. A五年期間與屆期失權的效果,均出自《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
  2. B《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的二年查明退還期間寫對了,但該項明定「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本項卻自行加上十年的上限。
  3. C《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三項的利息基準是「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各年度一月一日」的利率是同法第 38 條第二項行政救濟退稅的基準,本項把兩者對調。
  4. D依《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通知納稅義務人,並非不得扣抵。

記憶點

自己錯五年內自己提,機關錯二年查明且不受五年拘束,利息看繳納日的利率。

本題涉及的《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111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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