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單選
甲公司,有位於臺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及苗栗縣等四筆土地,其中位於臺北市土地是屬投資之性質,桃園市土地是目前總公司之所在地,新竹市土地準備 3 年後為總公司預訂地,不打算作其他用途使用,苗栗縣土地為準備供銷售之用。依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規定,那一塊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辦理資產重估?
- A臺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及苗栗縣四筆土地都可以
- B桃園市土地
- C臺北市及苗栗縣二筆非供公司自用的土地
- D桃園市及新竹市二筆供總公司自用的土地
正解 B — 桃園市土地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資產重估價之適用對象——限於現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得辦理重估者,以商業現時供營業使用之資產為限。四筆土地中,僅桃園市土地為總公司現所在地,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8 條所稱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得依法令按公告現值辦理資產重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四筆都可以:臺北市土地屬投資性質、苗栗縣土地供銷售之用、新竹市土地目前尚未供使用,均非現供營業使用之資產,不得一體辦理重估。
- B桃園市土地:現為總公司所在地,屬自用之營業用不動產,得辦理資產重估,正確。
- C臺北市及苗栗縣土地:臺北市土地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7 條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苗栗縣土地供銷售之用,性質上是同準則第 15 條所稱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之存貨——兩者皆非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
- D桃園市及新竹市土地:新竹市土地僅為三年後總公司預定地,目前未供營業或管理使用,尚不得辦理重估。
記憶點
重估價只給「現在正在自用」的資產;投資的、待售的、還沒開始用的都不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