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多久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又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多久者,不得申請?

  1. A一個月;六個月
  2. B一個月;一年
  3. C45 天;六個月
  4. D45 天;一年

正解 B — 一個月;一年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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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二項,因不可抗力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後,申請回復原狀的兩個期限。

正解理由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二項明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前段給的補救期間是原因消滅後一個月,但書設的絕對障礙則是遲誤已逾一年,兩個空格分別為一個月與一年;同條第三項並規定,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一個月部分正確,但第二個期限寫成六個月。《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二項但書寫的是遲誤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六個月並非該項所定期間。
  2. B一個月對應第 35 條第二項前段,一年對應同項但書,兩個數字都與條文相符,為正解。
  3. C45 天與六個月都不是第 35 條第二項的用語,該項前段以月為單位而非以日計算。
  4. D一年雖與同項但書相符,但前段是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不是 45 天。

記憶點

天災遲誤復查: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補救,遲誤逾一年就關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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