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到申誡處分多少次以上,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幾年者,應予除名?

  1. A3 次;5 年
  2. B3 次;4 年
  3. C5 次;3 年
  4. D5 次:4 年

正解 A — 3 次;5 年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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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27 條的懲戒處分種類,以及申誡次數與停止執行業務累計年數兩個門檻數值。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27 條,記帳士懲戒處分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除名四種;同條末項規定「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條文的兩個門檻分別是申誡三次以上與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與四個選項對位之後,只有三次搭配五年的組合與條文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3 次與 5 年均與《記帳士法》第 27 條末項所定之三次以上、累計滿五年一致,為正確組合。
  2. B次數與條文相符,惟除名門檻誤為 4 年,《記帳士法》第 27 條末項所定為累計滿五年。
  3. C申誡門檻誤為 5 次、除名門檻誤為 3 年,兩個數值皆與《記帳士法》第 27 條末項不符。
  4. D申誡門檻誤為 5 次、除名門檻誤為 4 年,同樣兩處皆與該條末項不符。

演算步驟

  1. 第一個門檻取自條文前段:申誡處分次數為三次,換算為選項寫法即 3 次;
  2. 第二個門檻取自條文後段: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期間為五年,換算為選項寫法即 5 年;
  3. 兩個門檻依題目所問之先後順序組合,得 3 次與 5 年,與 A 之內容相同。

記憶點

申誡三次換一次停業,停業累計滿五年就除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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